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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层政协协商的“嵌入性”运行(摘要)
温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 谢安民

党的十八大以来,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背景下,在基层治理现代化推进过程中,基层政协协商得以广泛深入地开展。虽然各地推进基层政协协商的具体工作名义不一,但是基本遵循“不建机构建机制”的共同原则。其中,浙江省政协更是在有关指导意见中,将其专门规定为一项总体要求。基于浙江C县和G市的“民生议事堂”案例,运用“嵌入性”理论,勾画基层政协协商的现实运作机制。



基层政协协商嵌入于真实运作的社会关系之中,其有效运行受到社会结构、政治体制、文化观念、专业认知等四种因素的决定性影响。根据结构嵌入、政治嵌入、文化嵌入和认知嵌入的独立性程度,基层政协协商的“嵌入性”机制分为两种:“实体嵌入”和“形式嵌入”。前者意为基层政协协商在特定乡镇(街道)的社会关系的固化运行,后者是指基层政协协商在多重地域(片区)的社会关系中的交叉运行。通俗来讲,一为“阵地战”,一为“运动战”。



在当前基层政协协商实践中,“实体嵌入”是包括C县在内各地所采取的主流机制;“形式嵌入”典型主要是G市的“委员共富动车组”建设。后者是在不设乡镇(街道)的治理体制下的主动创新。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“形式嵌入”不适用于设有乡镇(街道)的一般县市。事实上,“形式嵌入”在同处温州设有乡镇(街道)的A县多年来已有局部探索,该市政协“榕树下”协商有时以党派团体为主导,在全市范围内流动开展;而Q市则提出,对一些委员人数确实较少的乡镇街,以各片区委员联络组为平台,联合举办“民生议事堂”活动。“形式嵌入”有利于克服政协委员联络(履职)组织的行政化和属地化的某些弊端,由于政协委员在乡镇数量分布差异较大,它可以发挥更为灵活的作用。


就基层政协协商未来发展而言,在一县之内,“实体嵌入”和“形式嵌入”机制并用,或者说“阵地战”和“运动战”兼顾,可以拓展基层政协协商的运行格局。C县和G市两个案例的启发是,同样是结构的、政治的、文化的、认知的因素,其侧重点不同,导致其对基层政协协商的作用有“实体的”和“形式的”区别。特别是在“政治嵌入”的维度上,要打破对于基层政协机构法定化的迷思,正确认识“不建机构建机制”乃是政协协商转化为治理效用的价值所在。



此外,在协商民主各种渠道比较视野下,基层政协协商的双重“嵌入性”在一定程度上可谓一种机制优势。我国协商民主目前共有七种渠道,其中,与基层治理直接相关又有广泛实践的有四种,即政府协商、基层协商、人大协商和政协协商。参照“嵌入性”标准,由于组织机构的法定化,前三者具有很强的“实体嵌入”机制依赖,而政协协商兼取“实体嵌入”和“形式嵌入”机制,反而更为灵活有效。


当然,“形式嵌入”机制也可能引起实践上的困惑。例如,在G市,“委员共富动车组”成员主体是相同或相近的界别委员,且由主席会议成员分工联系,那么其流动开展的“民生议事堂”活动,同县级的“请你来协商”的实质不同是什么?同一般的党派团体、界别协商的根本区别又是什么?此类问题值得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。它也许会进一步激发新的理论想象。